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1600万米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项目涉嫌存在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减少粉态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对暂时不利用的固态废料未建设贮存设施或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年产1600万米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贰拾万元罚款;
2、对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减少粉态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壹拾万元罚款;
3、对暂时不利用的固态废料未建设贮存设施或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壹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年产1600万米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减少粉态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暂时不利用的固态废料未建设贮存设施或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3日内改正到位。
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钢结构生产项目没有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该公司钢结构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碎石加工生产项目建于2012年,同年投入生产,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无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壹拾万罚款;
2、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贰拾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马停止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