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坛里有朋友就“钢混”与“砖混”的问题开帖讨论。我特意看了一下我的合同,上面确实也写着“钢筋混凝土结构”。但是我也不懂行,于是“百度”了一下:
钢混结构钢混结构住宅的结构材料是钢筋混凝土,即钢筋、水泥、粗细骨料(碎石)、水等的混合体。这种结构的住宅具有抗震能力好、整体性强、抗侵蚀的能力强、经久耐用等优点,并且房间的开间、进深相对较大,空间分割较自由。目前,多、高层住宅多采用这种结构。但这种结构工艺很复杂,建筑造价也较高砖混结构砖混结构是指建筑物中枢向承重结构的楼、柱等采用砖或者砌块砌筑,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就是说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泥土及大部分砖墙承重的结构。砖混结构是混合结构的一种,是采用砖墙来承重,钢筋混凝土梁柱板等构件构成的混合结构体系。适合开间进深较小,房间面积小,多层或低层的建筑。
另外,在“西祠胡同”论坛中有这样一篇帖子,前几年的,不知对大家有没有参考价值:
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对房屋建筑结构的描述是“钢混”,房屋到手后却发现是“砖混”,这让业主顿时感觉被忽悠了,为此,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张先生在白下区的鑫园三期买下了一套新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中,房屋建筑结构被开发商写为“钢混”。几个月后,房屋交付了。“你这哪是钢混结构啊?明明是砖混嘛。”装修时,张先生听到了这个意外的消息。没多久,消息传遍了整个鑫园三期。经过调查,在三期的7幢楼中,21、22、23、25这4幢多层都是砖混结构,而另外三幢小高层才是钢混结构。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这种与合同严重不符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由于楼房已经建好,不能再将砖混变成钢混,开发商应当作出赔偿。
“这是笔误!”被告上法庭,开发商觉得非常冤枉。开发商说,张先生所在的那4幢多层,从一开始房屋建筑结构就设计为砖混,之后无论是施工图纸还是竣工备案表,都无一例外地写着“砖混”。
开发商说问题出在房产局设计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里,他们提供的这个格式合同电子版截取页上显示,在“结构”一栏的选项中没有“砖混”选项。开发商还认为,这个工作失误并没有给张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因为房屋的价格与结构并没有必然联系。
开发商在法庭上说,他们得知“砖混”错写为“钢混”是在2006年1月。“开发商不主动改正,只能承担违约的后果。”原告律师说。
白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向物价局申报鑫园三期销售价格时,并没有写明是砖混还是钢混,物价局的批复也是针对整个7幢作出的,无法看出砖混与钢混的成本价差距,所以开发商所说的“价格与结构没有必然联系”也站不住脚。
法院认为,开发商虽然可能是工作失误,但是仍然构成违约,张先生要求减少价款,应当准许。对于赔偿数额,法院酌定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减少。据此法院近日判决开发商一次性返还购房款1722.4元。案件判决后,原被告都提起了上诉。(马乐乐白民)
在房屋建筑中,“砖混结构”和“钢混结构”到底有什么不同呢?昨天记者正常采访了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毛龙泉站长。
毛站长表示: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建筑结构的承重力不同,前者是以砖和水泥作为承重的,后者是以钢筋混凝土作为承重,因而两种结构在质量、寿命与造价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住宅而言,6层以下的低层建筑一般都会采用砖混结构,小高层采用框架结构,高层采用的是剪力墙结构,而后两者也通常被称为钢混结构。
多层可用砖混结构,也可用钢混结构,砖混成本比较低,比钢混结构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至少低300元。(裴文彬)
理论上是这样,但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写进合同的事项总不能马马虎虎用“惯例”的说法敷衍过去吧。
造价也不一样的。咱也不是故意想找茬,其实是得以合同为准,连合同上写的东西都能随意改的话那也太没安全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