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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则:“同一应税凭据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依照各自触及的金额别离核算应交税额。”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方针履行口径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则:“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搬运书据中触及两方以上交税人,且未列明交税人各自触及金额的,以交税人均匀分摊的应税凭据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认计税根据。”
综上,贵司签定的三方买卖合同,若有列明各自触及的金额,则按各自金额核算交纳印花税,若没有列明,则以各交税人均匀分摊的合同所列金额核算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