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下半年,西城区统计局两名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一家单位做日常执法检查。这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服务业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无分支机构。该单位按照法人口径上报统计报表,在以前年度没有接受过日常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998千元,差错率12.08%,经与该单位统计人员初步沟通了解,指标差错原因是由于报表上报时未认真核对,也未留存当时的上报依据,导致账务调整后无法再取得原始数据,所以造成了差错。
该单位统计工作配合程度相比来说较高,检查当天,其财务主管全程接待,积极努力配合检查,并多次强调该单位十分重视统计工作,还介绍了相关统计基础工作和内部工作流程等。执法人员通过检查了解到,虽然该单位表现出对统计工作的格外的重视,但其统计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漏洞——报表分工明确,但数据整合上报人员对企业总体情况缺乏认知;企业内部有劳动工资原始记录,但未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建立劳动工资统计台账;能源消费部分甚至连原始记录都未设置,台账是为应对执法检查临时补记的,没有原始记录支撑,只是空中楼阁。
经对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的全面核查与询问,发现本次指标差错主要出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指标口径的理解含糊不清,二是该公司曾经有账务调整,但未留存填报统计报表时的那版依据。由于时间比较久,有关人员也记不清错误发生的具体原因了。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引导统计人员重新学习了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的内涵和统计报表制度中若干问题解决的方法的相关联的内容,并为统计人员答疑解惑,明确了指标含义。
确定数据差错数额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处理。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且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能源和水消费原始记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该依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因此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应该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正确理解指标涵义是准确填报统计数据的基础和关键。对所填指标内容和涵义把握不准确也是造成很多企业数据填报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也要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填报统计报表的数据基础,统计台账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因此一定要管理到位,使其系统化、条理化、规范化,便于对比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同时满足数据填报的基本需要。
统计报表制度是填报报表数据的重要依据,报表中所有指标在制度中都做了明确的解释,统计人员在对指标理解不清时,如果只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和感觉,是不可能将数据填报正确的。因此,统计人员不应把统计报表制度变成摆设,而要把它作为工具书,加强学习,准确掌握指标填报口径及依据,这是做好统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统计工作之所以在一些企业不能得到重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只把眼光放在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而忽视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统计数据影响着国家宏观决策,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还有不少单位和统计人员对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的认识不到位,还有的统计人员不会正确使用统计台账,台账流于形式,或为了应付检查而记录,使得统计台账没有发挥其原始记录与统计报表衔接的作用。因此,单位应建立健全适合自身真实的情况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